Global Flat Matching Platfo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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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ayera
Global Flat Matching PlatformSTAYERA平台服务条款
使用STAYERA服务前需同意本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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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条(目的)
本条款旨在规定网普林(以下简称"公司")提供的在线平台服务STAYERA(以下简称"平台")使用相关事项中,公司与会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及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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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条(定义)
本条款所使用术语的定义如下所列。
- 1. 服务:指公司通过网站或移动应用程序向会员提供的住宿·体验匹配服务(以下简称"住宿等")及相关咨询、翻译、信息提供等平台使用相关服务的总称。
- 2. 个别服务:指公司向会员提供的各项服务。具体种类及内容可根据公司运营政策进行添加或删除,此种情况下公司将依照本条款向会员公告。
- 3. 平台:指公司运营的STAYERA网站及移动应用程序。
- 4. 会员:指同意本条款并使用公司提供服务的个人或法人,具体分为以下两类:
- ① 房东(Flatmate):指通过平台向房客提供住宿等服务的会员。
- ② 房客(Guest):指通过平台预订和使用房东提供的住宿等服务的会员。
- 5. 账号(ID):指为识别会员身份及使用服务,由会员设定并经公司批准的字母与数字的组合。
- 6. 密码(Password):指用于确认会员身份并保护会员服务使用相关信息,由会员设定的字母与数字的组合,或具有同等用途的自动生成验证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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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条(条款效力、明示及修订等)
- ① 公司应通过初始页面或链接页面进行发布,或采取其他方式,使会员能够了解本条款内容以及公司名称、代表人姓名、营业场所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 ② 公司在必要时可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范围内修订本条款。会员确认并同意,本条款及附属条款、使用规则等单独政策构成本条款及相关使用协议的组成部分。
- ③ 公司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政策及业务方向等,就特定服务另行制定或修订附属条款。附属条款与本条款存在冲突时,涉及会员事项适用本条款,涉及服务使用事项适用个别条款。
- ④ 会员应定期访问公司提供的服务,确认条款变更内容。但因会员登记的电子邮件地址不准确或未访问服务等原因,未能了解变更后条款而造成的损失,公司不承担责任。
- ⑤ 公司修订条款时,应注明修订内容和生效日期,并在生效日7日前通过会员填写的电子邮件或手机号码等进行通知。对会员不利的修订,应从生效日前30天起进行公告,并通过弹出窗口等电子手段另行通知。
- ⑥ 公司依前款公告或通知条款修订时,若已明确说明在生效日前未提出异议则视为同意,而会员未明确表示拒绝的,则视为会员同意修订后的条款。若会员不同意修订后的条款,可向公司请求退出。
- ⑦ 会员如不同意条款修订内容,可在生效日前一日前向公司表示拒绝并解除使用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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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条(服务协议的签订)
- ① 希望使用服务的会员应如实填写公司要求的各项信息,同意本条款后提交会员注册申请,待公司予以批准且系统显示注册完成时,协议成立。
- ② 公司原则上批准会员注册申请。但以下各项情况,可拒绝或暂缓締结使用协议的请求:
- 1. 使用非本人真实姓名、他人姓名,或使用他人信息(电子邮件、联系方式、地址等)的情况
- 2. 填写内容存在虚假、遗漏、错误的情况
- 3. 与已注册会员信息相同的情况
- 4. 未满14周岁的情况
- 5. 曾被公司采取过服务使用限制、注销处理等措施的情况
- 6. 以不正当目的或违反公司运营政策进行注册申请的情况
- 7. 其他公司基于合理判断认为有必要的情况
- ③ 公司依本条批准缔结使用协议,并不保证会员的住宿等信息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或与公司的服务、运营政策等相符。即使批准后,若发现会员或住宿等违反条款、运营政策或相关法律法规,公司可解除使用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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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条(服务的提供)
- ① 公司提供以下各项服务,各项服务的具体内容在各个别服务的附属条款中加以规定:
- 1. 平台开发及运营服务
- 2. 住宿预订管理、结算等房东匹配服务
- 3. 礼宾服务
- 4. 社区运营相关服务
- 5. 民宿相关服务
- 6. 其他公司额外提供或通过与第三方合作等方式向会员提供的全部服务
- ② 前款所提供服务的内容可能变更,变更时公司将依照本条款规定的方式通知会员。
- ③ 公司可向不同意服务变更的会员提供变更前的服务。但若无法提供变更前的服务,公司可中断服务提供或解除使用协议。
- ① 公司提供以下各项服务,各项服务的具体内容在各个别服务的附属条款中加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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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条(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 ① 公司自使用协议缔结之时起向会员提供服务。
- ② 公司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条款,不从事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
- ③ 公司应努力提供持续稳定的服务。
- ④ 公司认定会员就服务使用提出的意见或投诉正当时,应采取必要的适当措施。但若核实事实情况及了解经过需要相当长时间,公司应将原因及处理日程通知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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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条(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 ① 会员可使用公司提供的服务,也可使用与此一并或单独同意的个别服务。
- ② 账号和密码的管理责任由会员承担,会员不得允许第三方使用。
- ③ 会员发现自己的账号及密码被盗用或会员账户被第三方使用时,应立即通知公司。
- ④ 会员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条款、使用指引及注意事项、公司通知的事项等,不得从事妨碍公司业务的其他行为。
- ⑤ 会员不得将服务使用权限或其他服务使用协议项下的地位转让、赠予给他人,也不得以此作为担保。
- ⑥ 会员违反本条时,公司可限制或中断全部或部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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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条(个人信息保护)
公司依据《促进信息通信网络利用及信息保护等相关法律》、《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努力保护会员的个人信息。个人信息的保护及使用适用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的个人信息处理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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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条(知识产权)
- ① 公司制定并运行知识产权保护运营政策,会员应遵守公司的运营政策。
- ② 公司创作的著作物(商标、服务标志、标识、图纸等)及服务的全部权利归公司所有。
- ③ 会员发布的内容可能被展示于服务及相关推广活动、广告等,并可在服务提供所必要的范围内进行部分修改、复制、编辑后发布。也可用于开发新服务及改进现有服务的目的。
- ④ 会员通过接受公司提供的服务而获得使用许可,并非因此取得所有权或服务相关知识产权。
- ⑤ 会员不得在未经公司事先批准的情况下,通过复制、传输、出版、分发、广播、编辑、再加工等方式将在使用服务过程中获取的信息用于营利目的,或使第三方使用。
- ⑥ 会员为使用服务而向公司提供资料的,授予公司对该资料的免费永久使用权。即使会员解除使用协议后,公司的使用权依然维持。
- ⑦ 会员提供的资料被用于公司服务时,该资料的知识产权归会员所有。会员保证,其为使用服务而注册或向公司提供的商品信息等未侵犯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姓名权、肖像权等知识产权、所有权及其他第三方权利。
- ⑧ 第三方就会员提供的资料提出知识产权相关异议或诉讼时,公司可中断对该会员的全部服务。会员须使公司免责,并须赔偿由此产生的公司全部损失(包括律师费等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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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条(Cookie使用等)
- ① 公司可在与业务相关的情况下,无需事先同意向会员的计算机发送Cookie,并可将会员的全部或部分信息整理为无法识别特定个人的统计资料等,供公司使用。
- ② 会员可更改所使用计算机浏览器的设置,以拒绝接收Cookie或对Cookie接收进行警告。因更改Cookie设置导致本服务使用发生变化的,责任由会员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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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条(对会员的通知)
- ① 公司向会员发出通知时,除本条款另有规定外,通过会员提供的电子邮件地址、手机号码、地址等进行通知。
- ② 公司向全体会员发出通知时,可通过在初始页面或公告板上进行发布,以此代替前款所述通知。但对于对会员服务使用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须通过两种以上方式进行通知。
- ③ 会员须提供实际可联系的电子邮件、手机号码、地址等信息,并保持相关信息为最新状态。若因会员疏忽而未能收到通知所产生的不利后果,将不受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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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条(服务使用限制)
- ① 公司在会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条款或运营政策等时,可采取中断或解除依第4条缔结的使用协议、停止会员使用全部或部分服务、剥夺会员资格等(以下简称"使用限制")措施。
- ② 公司可在以下情况下采取使用限制措施:
- 1. 会员妨碍公司营业活动的情况
- 2. 服务需要更新、改善、维护的情况
- 3. 为设备维修等目的必要的情况
- 4. 因国家紧急状态、停电、服务设备故障或服务使用量暴增等导致无法正常提供服务的情况
- 5. 其他出现与上述第1项至第3项情形类似的公司无法提供服务原因的情况
- ③ 公司拟对会员采取使用限制措施时,应依照本条款规定的方式提前通知会员。但若事前通知不可能或存在困难,应在原因消除后立即予以通知。
- ④ 会员可在消除违反使用限制措施的原因后,请求解除使用限制。
- ⑤ 对于依本条款规定进行的服务限制或中断所引发的问题,除非公司存在可归责事由,否则公司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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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条(会员注销及协议解除)
- ① 会员希望停止使用服务并注销时,须以公司规定的方式由会员本人提出注销申请。
- ② 会员提出注销申请后,公司将推进该会员的注销程序。若因结算等原因无法立即注销,公司将另行告知原因。
- ③ 若会员同时注册了个别服务,则依照各个别服务的运营政策推进注销程序。
- ④ 注销程序完成后,与会员相关的信息可能全部予以销毁。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个人信息处理方针,公司可保留该会员信息的情况除外。
- ⑤ 若会员未履行本条款规定的会员义务,公司可进行注销处理或限制服务使用。此种情况下,公司将就此事实通知会员。
- ⑥ 会员可依照公司规定的程序,就公司的会员注销及使用限制措施提出异议申请。公司认定会员异议正当时,将恢复其资格或解除使用限制措施。
- ⑦ 注销后,以已注销会员信息再次使用服务可能受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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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条(损害赔偿)
- ① 当事方一方违反本条款规定,致使相对方或第三方遭受损失的,负有责任的当事方须赔偿相对方或第三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 ② 会员因损害公司名誉、信用等对外形象,致使公司遭受有形或无形损失的,会员须赔偿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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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条(责任限制)
- ① 公司作为通信销售中介业者,仅承担为提供高效服务而运营和管理系统的责任。
- ② 公司不介入会员间纠纷,不承担相关责任。
- ③ 公司不是住宿业者、旅行业者、房地产中介业者或保险人。但在另行明示的范围内,可以有限地履行结算代理等职能。
- ④ 会员间成立的交易及会员提供和注册的信息,由相关会员直接承担责任,公司不成为会员间缔结的个别合同的当事方。
- ⑤ 公司对因会员可归责事由导致的服务使用障碍不承担责任。
- ⑥ 公司因天灾等不可抗力原因无法提供服务时,不承担责任。
- ⑦ 公司对会员通过使用服务未获得预期收益或损失收益不承担责任,对通过使用服务获取的资料引发的损害等也不承担责任。
- ⑧ 会员违反本条款或以公司不允许的方式使用服务而导致第三方提出异议或索赔时,会员须以自己的费用和努力加以解决,并使公司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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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条(条款解释)
- ① 公司可在本条款之外另行制定附属条款、个别约定、运营政策等。
- ② 本条款未规定的事项或解释,依附属条款、个别约定、运营政策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或商业惯例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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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条(保密义务)
公司和会员除法律法规要求的情况外,不得向第三方泄露从对方处获取的信息、资料、技术诀窍等作为秘密管理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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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条(禁止行为)
- ① 会员不得从事以下各项行为:
- 1. 提供虚假信息
- 2. 通过平台以外的手段诱导付款的行为
- 3. 通过自动化程序收集信息
- 4. 发布虚假、诽谤、歧视性、违法内容
- 5.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 ② 会员不得直接或间接妨碍公司的经营或营业活动,或从事损害公司名誉、信用等对外形象的行为,也不得唆使第三方从事此类行为。
- ③ 公司可对会员违反法律法规、本条款、附属条款、个别约定、运营政策等,或从事其他禁止行为的情况进行监控。会员须配合公司的监控工作,有义务提交公司要求的必要最低限度的证明材料。对于会员违反此项义务所导致的不利后果,公司不承担责任。
- ① 会员不得从事以下各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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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条(准据法及管辖法院)
- ① 公司与会员之间发生的纠纷,以大韩民国法律为准据法。
- ② 公司与会员之间发生纠纷的相关诉讼,向公司总部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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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条(补则)
- ① 与本条款及附属条款等相关,当事方经协商额外签订的合同书、协定书、约定书等,以及公司因政策变更、法律法规制定或修订或公共机关的公告、指引等,通过网站等途径向会员公告的内容,也构成本条款的组成部分。
- ② 本条款及附属条款、单独政策等未规定的事项,依相关法律法规及商业惯例、公司规定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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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则】
- 1.(施行日)本条款自2026年3月2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