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lobal Flat Matching Platform
STAYERA个人信息处理方针
STAYERA致力于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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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普林(以下简称"公司")高度重视用户提供给斯泰亚拉(STAYERA)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的个人信息,并遵守《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安全、严格的管理。公司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30条,为保护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并迅速、顺畅地处理相关投诉,制定如下个人信息处理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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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集项目及目的
· 会员注册时收集的个人信息如下。
个人信息用途 内容 会员注册及管理 姓名、账号ID、密码、电话号码、电子邮件地址、外国人登记号(外国人适用) 使用社交网络账号注册时,注册过程中用于关联社交网络账号的电子邮件地址、头像、姓名、电话号码 · 服务使用过程中收集的个人信息如下。
个人信息用途 内容 会员注册及管理 姓名、账号ID、密码、电话号码、电子邮件地址、公寓信息(地址、负责人、代表电子邮件)、结算信息(账户号码、账户持有人姓名、存折复印件)、卡片信息(卡号、有效期、姓名、关联号码)、服务使用记录 · 为确保服务稳定性、提供安全服务、限制违反法律及服务使用条款的行为等目的,在使用服务过程中,以下信息可能被自动生成和收集。
- ✔ 服务使用记录、访问日志、交易记录、IP信息、Cookie、不良及不正当使用记录、移动设备信息(型号名称、运营商信息、OS信息、屏幕尺寸、语言及国家信息、广告ID、设备识别信息等)
- ✔ 对服务及服务应用程序的非法/不正当访问行为及相关记录、服务应用程序访问尝试记录、确认服务及服务应用程序安全运行环境所需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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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信息的处理及保存期间
· 公司仅在会员注册之时起至提供服务期间内有限地使用用户的个人信息。用户申请注销或撤回对所提供个人信息收集和使用的同意,或收集和使用目的已达成或保存及使用期间届满时,该用户的个人信息将被立即销毁。公司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保存一定期间的个人信息内容如下。
保存信息 保存期间 内容 合同或要约撤回等相关记录 5年 电子商务等消费者保护相关法律 货款支付及货物等供应相关记录 5年 电子商务等消费者保护相关法律 消费者投诉或纠纷处理相关记录 3年 电子商务等消费者保护相关法律 标示·广告相关记录 6个月 电子商务等消费者保护相关法律 网站访问记录 3个月 通信秘密保护法 电子金融交易相关记录 5年 电子金融交易法 客户确认及可疑交易报告等相关记录 5年 特定金融交易信息的报告及使用等相关法律 -
🤝 个人信息向第三方提供的相关事项
· 公司在向外部提供用户个人信息时,原则上须事先征得同意,仅在法律特殊规定等符合《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7条及第18条规定的情况下,才例外地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
接收方 共享项目 接收方的使用目的 保存及使用期间 房东 预约信息(预约号、预约日时)、预约人信息(预约人姓名、电话号码、电子邮件地址、性别、出生日期)或访客信息(访客姓名、电话号码、电子邮件地址、性别、出生日期) 提供已预约·购买的商品·服务及履行合同(确认用户及使用信息)、处理服务使用、退款、客户咨询等履行合同所需业务 至个人信息使用目的达成为止,但依相关法律法规须保存的,保存至该时点后销毁 接收方 房东 共享项目 预约信息(预约号、预约日时)、预约人信息(预约人姓名、电话号码、电子邮件地址、性别、出生日期)或访客信息(访客姓名、电话号码、电子邮件地址、性别、出生日期) 接收方的使用目的 提供已预约·购买的商品·服务及履行合同(确认用户及使用信息)、处理服务使用、退款、客户咨询等履行合同所需业务 保存及使用期间 至个人信息使用目的达成为止,但依相关法律法规须保存的,保存至该时点后销毁 -
🗑️ 个人信息的销毁程序及销毁方法
- · 公司在个人信息保存期间届满、处理目的已达成等情况下,将立即销毁相关个人信息。
- · 但依相关法律法规须继续保存个人信息的,将该个人信息转移至单独数据库进行保管。此时,用户的个人信息除法律规定情形外不得用于其他目的,并严格控制管理员以外的访问。
- · 公司选定发生销毁事由的个人信息,经个人信息保护责任人批准后予以销毁。
- · 电子文件形式的信息将以无法恢复的方式处理,纸质文件中记录的个人信息将予以粉碎或焚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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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信息处理委托的相关事项
· 为顺利提供服务,公司将部分个人信息处理业务委托外部处理如下。
受托方 委托业务 (株)알리는사람들 电话接通中介服务、预约信息的短信发送 Vultr Holdings Corporation 数据存储 (株)Webprim 客服中心客户咨询 · 用户可拒绝同意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拒绝时服务使用可能受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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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主体及法定代理人的权利、义务及其行使方法的相关事项
- · 信息主体可随时对公司行使个人信息查阅、更正、删除、要求停止处理等权利。
- · 权利行使可通过书面、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向公司进行,公司将对此立即采取措施。
- · 权利行使可由信息主体的法定代理人或受委托者等代理人,通过提交依据[个人信息处理方法相关公告]附件第11号样式的委任书来进行。
- · 个人信息查阅及要求停止处理,可能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35条第5款、第37条第2款,对信息主体的权利加以限制。
- · 个人信息的更正及删除要求,如其他法令中明确规定该个人信息为收集对象,则不得要求删除。
- · 公司在信息主体提出查阅要求、更正·删除要求、停止处理要求时,确认提出查阅等要求者是否为本人或正当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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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信息保护责任人的姓名或处理个人信息保护业务相关申诉事项的部门名称及电话等联系方式
· 公司为保护客户的个人信息并处理与个人信息相关的投诉,已按如下方式指定个人信息保护责任人。使用服务时发生的所有个人信息保护相关咨询及投诉,请联系个人信息保护责任人或客服中心。
个人信息保护责任人 部门 总部 负责人 朴义光 联系方式 053-754-5545 -
🔒 个人信息安全性确保措施的相关事项
· 公司为确保个人信息的安全性,采取了以下技术性/管理性/物理性措施。
- ✔ 管理性措施:内部管理计划的制定及实施
- ✔ 技术性措施:个人信息处理系统访问权限管理、访问控制系统安装、固有识别信息等加密、安全程序安装
- ✔ 物理性措施:机房、资料保管室等的访问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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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处理方针变更的相关事项
· 本个人信息处理方针自施行日起适用,变更事项将采取措施使用户能够通过主页轻松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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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主体权益侵害的救济方法
· 请联系公司的个人信息保护责任人。
· 如需关于信息主体权益侵害的详细帮助,可向以下国家机关咨询。
- ✔ 个人信息纠纷调解委员会: 1833-6972 (https://www.kopico.go.kr)
- ✔ 个人信息侵害举报中心: 118 (https://privacy.kisa.or.kr)
- ✔ 最高检察院: 1301 (https://www.spo.go.kr)
- ✔ 警察厅: 182 (https://ecrm.police.go.k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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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6年3月20日
施行日期:2026年3月20日